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哪些规定

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哪些规定

中国现行《宪法》在第六节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扩展资料: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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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2
中国现行《宪法》在第六节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2个回答  2010-05-18
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有明确宽泛的认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列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里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规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等都规定了有关保护文化的条款。

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要保障公民享有义务教育。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关藏人希望参与科技发展的愿望,在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对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认定。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西藏过去的环保观念和传统,应赋予西藏制定环保政策以及进行管理的权利。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认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方面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五条,六十六条,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亦规定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

宪法确认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区域自治法二十五条)。也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并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

宪法规定政府赋有为民众提供卫生和医疗服务的责任(宪法第21条)。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里也认定这是自治地方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里也认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解决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依照上述条款的宗旨,民族自治机关必须要具有满足所有藏人卫生需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样要具备依照传统将藏医和天文历法加以实施和发展的能力。

宪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有关符合西藏实际和需求之名符其实自治的范围和特点,要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自治条列中做出详细的解释,如果适当的话可以为此另外制定法规。包括第三十一条在内的宪法相关条款中,对于类似西藏这样有着特殊地位的地区,在尊重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规定可以相应地适当放宽。

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也认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具有自治政府和制定法规的权利,因此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订自治条列和单行条列”的权力。同时,宪法在很多方面赋予行政自治的权利(宪法第一百一十七到一百二十条),规定自治机关在适合地方的需求下,依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3个回答  2010-05-18
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享有高度自治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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