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题求大师解答啊;

3.甲公司2008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为39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0万元。
(4)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万元。
要求:(1)计算甲公司本期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5)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

(1)本期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390+10=400
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2)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29 (390-100)*10%=29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9

(3)计提任意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10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 10

(4)宣告股利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 40
贷:应付股利 40

(5)年末未分配利润=100+(390-100)-29-1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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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7
算所得税时,为什么要加上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应该是减去吗?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