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个美国品牌代理经销商,商品都是从美国购买,但是我们没有进出口权,所以只能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本月公司刚转为一般纳税人,碰到以下问题:
1.货款: 进出口公司代付汇给美国卖方公司,没有发票。公司是直接和美国卖方联系的,购买商品时,我们付人民币到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代我们付美金到美国卖方,银行手续费由我们公司承担。进出口公司不开发票给我们,只提供银行外汇水单给我们(根据他们的说法,只要有我们的进口代理协议,我们付人民币给他们的银行水单,他们付外汇出去的银行水单就能做帐)
是否正确?
2.货物到港之后,由进出口公司代我们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缴款单位是进出口公司名字后加括号(我们公司名字),这样可以抵扣吗?
3.举例: 假设我们公司通过进出口公司购买了100万人民币(14.5万美金)的货物(付款发货),然后一个半月后货物到中国港口后,缴纳了17%,也就是17万人民币的进口增值税。另外还有3万的国际货运费用和国内运费等。这两个月有18万的店面租金(普通发票),5个员工工资奖金共4万,其他费用忽略不计。这批商品的销售价是200万人民币(增值税发票含税总额)。
请问一共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多少企业所得税?还有其他什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