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几个题目怎么计算

1.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下列几笔购销业务,计算该电视机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1)向某商场销售彩色电视机12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2 850元,销货款已收到。
(2)购入电子元器件,支付价款18万元,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0 6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为装修该厂展销厅,购入建筑装饰材料,支付价税合计款117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 000元。

2.某饮料厂(一般纳税人)7月份销售汽水、果茶饮料,实现销售额60万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当月购入白糖、山楂、柠檬酸等原料15万元,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5 5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另外,厂领导考虑到职工暑期工作辛苦,对全厂200名职工每人发送一箱汽水、一箱果茶。每箱汽水成本为5元,不含税售价为8元,每箱果茶成本为20元,不含税售价为35元。当月该厂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5 440元,还为厂里的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 360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23.4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产品一批,含税金额为11.7万元,向灾区捐赠一批货物,不含税金额为5万元,以自制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生产成本为30万元,该企业月初进项税额为2万元,本月进项税额发生额为10万元,当月用库存材料修缮本厂车间房屋,价款2万元(不含增值税),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

4.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购进生产用材料1批,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增值税款分别为160 000元、27 2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生运输费用1 50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1 3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2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2)购进生产用辅助材料1批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增值税额分别为40 000元、6 8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材料已验收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
(3)购进建筑材料1批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增值税款分别为20 000元、3 400元;该批材料已运抵企业,并用于厂房修建工程;货款已转账付讫。
(4)购进生产用设备1台,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585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40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3 0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设备已运抵企业,货款及运杂费尚未支付。
(5)向A公司销售自制产品1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280 000元。代垫运杂费2 34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2 1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240元,取得由运输部门开具给本企业的运输发票;本企业另开普通发票(金额2 340元)向A公司收取该笔代垫运费。上述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月末尚未收回。
(6)因管理不善,致使库存生产用材料丢失,实际成本50 000元。该厂在购进该批材料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
其他资料:该企业上月无留抵税额,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1. (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50*120*17%=58140 元
(2)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17000=47600 元
(3)当月应交增值税=58140-47600=10540 元

2.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200*8+200*35)*17%=103462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00+25500=175500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为0.
留抵175500-103462=72038 元进项税额下月抵扣。

3.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23.4/1.17*0.17+11.7/1.17*0.17+5/1.17*0.17+30*0.17=27.926496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0*0.17+10-2*0.17=16.76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27.926496-16.76=11.664957万元

4.(1)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1500*7%=27305 元
(2)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元
(3)外购用于在建工程的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7%=238 元
(5)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00*0.17=47600 元
(6)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0.17=8500 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47600+8500-27305-6800-238=217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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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3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