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该业务)管理,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贵州银行接受出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审慎落实还款来源”的原则。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纸质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1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各经办机构须在受权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隶属综合授信项下,须按照我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在获得我行综合授信后再办理该业务。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门、授信评审部门、会计结算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一)公司银行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指标,负责统计报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报表。(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本行授信政策指引及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经营行申报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承兑管理,分(直属、支)行会计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承兑,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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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 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 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 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 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

第十条 公司对外销售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收取商业承兑汇票,需核实该单位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及贴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核实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相一致。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时须签字请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贴现当天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

第十七条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财务部门负责持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工作。

第六章 承兑汇票保管与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总监是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承兑汇票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承兑汇票委托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委托保管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分清责任。

二十一条 负责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务总监。对外委托银行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必须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09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 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3个回答  2020-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 xx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戒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 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 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 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 (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戒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戒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戒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丌限亍: 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 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 3.企业历叱信用状况; 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 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仹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前三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劢说明; 3.客户的开户证明及开户银行对账单; 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及年检资料; 5.对外担保等戒有负债情况; 6.有限责仸公司和股仹有限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戒验资报告;集体企业应确讣职工代表;事业单位提供主管单位情况;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投资方(出资人)合作合同
第4个回答  2020-11-09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特点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然而,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签发,并由开户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