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作业的基本原原则有哪些

高风险作业的基本原原则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

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度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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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1、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2、高风险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2)大型起重作业;
3)运行中打焦作业;
4)高电压设备(线路)附近作业;
5)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作业;
6)高空交叉作业;
7)炉膛内检修平台或脚手架搭设;
8)受限空间作业;
9)一级动火作业;
10)进入“高风险”区域的作业;
11)带压堵漏;
12)安全门在线校验工作;
13)危险化学品的搬运、灌装作业;
14)可能导致二类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保护投退、DCS置位;
15)电子设备间区域的工作(含主控、脱硫、燃料);
16)涉及运行中发变组、线路保护、励磁等继电保护装置及回路的工作;
17)在电缆夹层、电缆桥架使用电动工器具进行的施工作业;
18)风险评估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火灾、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高风险”等级作业项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