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离休人员遗孀补助

如题所述

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遗孀、配偶;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

二、调整内容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计发生活补助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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