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面部轻伤鉴定标准: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法律依据: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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