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出自哪里?出自什么什么条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但是,《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均未有相关条款,只对体检频次、费用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具体资料条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