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性在职场中面对生育的问题?

如题所述

虽然现在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国家也不停的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但是社会真的能够做到男女平等对待吗?虽然现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女性孕期哺乳期将其辞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很多女性员工仍旧在遭受生育歧视。

目前在网络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女性遭遇职场生育歧视的例子,而众多的声音中,对用人单位的评价是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就是歧视,为什么不制裁男性,就因为男性没有子宫?还有的声音为企业辩护,认为用人单位本身就是要趋利避害,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不应当谴责。

其实,用到“歧视”一词,不如用“公平”一词替代。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歧视包含了种族歧视,肤色歧视,而女性天生自带这种产假劣势,所以这更是一种不公平待遇。

在女性角度,她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精力、努力,才能得到男性手中的资源、工作机会,这其中的付出可能是全身心的投入工作,而无法顾及家庭,暂时不能生孩子,才能获得不可替代的位置,一旦结婚生子,你的位置可能不久便会遭到威胁。

在企业角度,它是最无奈的。不仅要承担女性怀孕生子这一系列变化中的各种成本,而且企业得不到补偿。而企业的确天生就带有趋利避害的一面,所以企业不得不将矛头对准这些孕期、哺乳期女性。



在政府角度,虽然政府已经针对女性所处的劣势,给企业强压了条条框框,必须要企业承担起女性的生育成本,但最终的结果,企业仍旧是想尽了办法,逼迫女性主动辞职,这些生育成本仍然要女性本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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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31
首先必须承认,女性因为生育原因,在工作竞争中有时会面临一定的劣势,甚至受到差别对待,是客观事实。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某种程度上对两性在社会分工、财富分配上的差别起了重大作用。对大多数女性而言,诞育新的生命,是一件极美好而重要的事,重要性至少不亚于在事业上取得普遍意义上的成功;而对用人单位而言,从经济角度考虑,因为女性生育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确实也是一种损失。因此,这种现象本质上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是经济层面的问题。
当今社会大趋势上还是在向“男女平等”的方向进步的,这种进步本身更多的是强调一种人格和相对机会上的平等,并充分肯定两性先天不同所带来的一系列差异,更多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理解并以行动保障了女性生育和工作的权利的,但确实做不到完全公平——完全公平本身也很难定义。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女性也不必怨天尤人,毕竟一个人是否“成功”,定义既不确定,途径又很多,而且一定要克服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男女皆如此。只是希望未来社会能更加正视这个问题,从制度上给予女性不因生育而在工作中遭受过分不公平待遇的保障,并从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偿。
第2个回答  2022-04-18
本身对于生育的职场女性来说,承担的压力就已经比常人要大很多。随着年龄增长,经验的增加,怀孕工作也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总是可以的。双赢局面总比两败俱伤来的更有效!将心比心,人性化管理,才能留的新老员工。否则,只能是“新人”恐慌,“老人”寒心。久而久之,人去楼空。

怀孕女性

对于没有给职场生育女性很大尊重和理解的公司,它企业本身的寿命也不一定长久。因此也并不能够实现我们自己的价值。在此,呼吁社会能给予我们女性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对于针对职场女性及卸磨杀驴行为的企业,也不值得我们为此留恋和奉献自己的青春及精力为其工作。

假如不幸遇到无良企业,也要利用国家有效的权益保护好我们自己。在职女性,主动走人等于没有赔偿,因此等公司辞退才是明智之举。即使是备孕期,也不要随意跳槽,坚定信念,做个聪明的职场人。

法律法规

其实,生育并不一定是职场的拦路虎,反而是一次让自己更加成熟心智的机会。就像短视频的梗一样“为母则刚”嘛。遇到了坎,迈过去就意味着成长。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发展事业的基础,所以不必要纠结太多得失。不要妄想和患得患失,把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凡事三十年河东 三十年河西,该来的总该会有,没有的也不必强求。学会取舍,才能走好自己的这一生。保持善良、独立和向上成长,我们才能体面的担任各类角色
第3个回答  2022-03-3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领布实施,明确指出: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4-18

在工作竞争中有时会面临一定的劣势,甚至受到差别对待,是客观事实。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某种程度上对两性在社会分工、财富分配上的差别起了重大作用。对大多数女性而言,诞育新的生命,是一件极美好而重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