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借款协议 担保人为一般担保还是连担保????

借款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今有甲方:XXX向乙方:XXX借人民币壹十万元整。(期限为壹个月。(2013年7月2日——2013年8月2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XX为担保人,如甲方违约,甲方所借的壹十万元整,有担保人XXX无条件全部偿还。 双方友好协商无需公正三方签字既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担保人:xxx 2013年7月2日 以上是协议内容,想请问下,以上是协议内容,想请问下,担保人为一般担保还是连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协议是否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是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就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了?

  1、借款协议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3-28
一般担保与连担担保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区别,本协议应当是一般担保。因为协议有前提条件,就是借款人违约(一个月不偿还借款),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不违约,债权人无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追问

您好!请问下,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协议是否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追答

本人不同意这个观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是保证期限(“甲方违约”,就是违背了一个月内 的还款期限)。你说的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中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大多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该法律规定实属于法律上任意性的规范,作用在于补充当事人缺少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约定是明确的,就是一个月。个人意见,供参考。

追问

您好!多谢您的回答,那么还想请问一下,您所指的一个月也就是担保人只承担一个月的担保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