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今有甲方:XXX向乙方:XXX借人民币壹十万元整。(期限为壹个月。(2013年7月2日——2013年8月2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XX为担保人,如甲方违约,甲方所借的壹十万元整,有担保人XXX无条件全部偿还。 双方友好协商无需公正三方签字既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担保人:xxx 2013年7月2日 以上是协议内容,想请问下,以上是协议内容,想请问下,担保人为一般担保还是连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协议是否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是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就不在承担保证责任了?
您好!请问下,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协议是否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本人不同意这个观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是保证期限(“甲方违约”,就是违背了一个月内 的还款期限)。你说的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中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大多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该法律规定实属于法律上任意性的规范,作用在于补充当事人缺少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约定是明确的,就是一个月。个人意见,供参考。
追问您好!多谢您的回答,那么还想请问一下,您所指的一个月也就是担保人只承担一个月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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