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规定第三章  招  生

如题所述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招生工作中,遵循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教育质量。第九条指出,高校需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如师资力量、管理资源和设施配备,确定每年的招生规模,并确保结构和布局的合理性。招生计划需先报省教育厅计划部门,经过审核后,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高等教育事业计划,方可进行招生。招生简章需由学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发布和分发。


第十条强调,招生和录取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则,采用统一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制度,严禁未经计划的招生,以及招收旁听生或试读生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高校在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时,需根据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开设的专业是已有相应层次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的专业,并确保专业名称符合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


对于非学历教育,高校需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教成〔1990〕023号)进行操作,确保所有教育活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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