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体来说,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忌劳动。(二)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三)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活动,且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时工作和夜班。(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五)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时工作和夜班。(六)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忌劳动。(七)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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