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章 执 业

如题所述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受聘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通过注册后方可合法从事相应的专业活动。对于工程勘察和设计,他们应受聘并注册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工程勘察或本专业设计工作、工程技术咨询、招标采购咨询、项目管理、施工指导监督以及国务院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必须由相应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具体文件种类和签字盖章方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对于已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任何修改必须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若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无法进行修改,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接手,并在修改后签字并盖上执业印章,负责修改部分的责任。在执业过程中,注册工程师的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若因勘察设计工作导致的事故或经济损失,聘用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后,聘用单位有权依法向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在2005年2月4日发布的第137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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