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是谁的派出机关

如题所述

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一、依据及职责
主要有三种类型:
1、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二、督察地位变化
1、督察区阶段是协管: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督察专员是派出员,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协管,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
2、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县级行政区,因此,省(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和盟行政公署),不是省管县,因此,地区行署升格为市政府,就如县政府升格为市政府一样,政府部门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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