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中的作用。

如题所述

【答案】:第一方面,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
法体现阶级社会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自由和纪律;这种行为自由和纪律也就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是一定类型的社会正义,维护着在该种生产方式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该社会形态的共同利益和与这种根本利益、共同利益不冲突的个体利益、个人利益。这是基本的一方面。
第二方面,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矛盾,而必须正确地认识并注意协调这些矛盾,使之服从于国家的总体目标。
(1) 自由和秩序。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和纪律,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
(2) 公平和秩序。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是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秩序,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公正、社会正义。但是在维护这种秩序和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还需考虑社会进步和人们正义观的不同,协调不同的正义观、价值观。
(3) 公平和效益。在不影响基本的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协调不同的正义观,这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也就是效益和公平的协调问题。关于公平和效益的协调问题,实际上可还原为利益与利益的协调问题。法调节利益关系的矛盾,实际上也就是调节并缓和了法与正义的矛盾。
(4) 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什么原则,取决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也取决于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兼顾公平和效益的基础上,实行效益优先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兼顾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和多数利益;在兼顾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提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服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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