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改公立政策

如题所述

民办学校转公办学校政策就是将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私立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的学校,改为公立学校,而不是将所有私立学校变公,这个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很多私立学校都会从民办转为公办。
民办学校是可以转到公办学校的,接受教育本身就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学生在高中或者初中阶段就读的是私立学校的,只要有教育局承认的学籍,完全可以转学到公立学校;教育局不同意,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民办学校转公办学校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民转公”。
2、各地要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供给,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3、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与这个文件相匹配,现在,各地也在纷纷民办转公办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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