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类目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3、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
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设立步骤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根据《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成都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将不能再有"成都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而只能用所在区(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相关内容:
1、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业、以及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交费,遵守物价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3、个体经营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占有。经过批准使用的厂房、店铺、场地以及其他经营设施,除按城镇建设规划必须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迁和破坏。
4、个体经营者按国家政策规定,经过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5、个体经营者所需要的原材料、货源,凡市场已经放开的,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当地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分配、积极安排。
6、个体经营者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和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税率,不准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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