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凭证,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增值税发票就足以证明交易关系确实存在,不注重收集、保管其它交易凭证。那么,在只有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的情况下,究竟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修正了以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收票一方已接收货物的证据的观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单独作为交付标的物、支付货款的证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商业惯例、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和接收。当事人要证明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还应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如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过磅单、收货凭证、送货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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