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战争的正义性与非异性的唯一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战争是非正义的;为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战争是正义的,这是当代战争性质主要的评判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战争性质区分标准的时代化。

1、坚持政治评价与法理评价相统一。

正义,既是政治范畴,也是法律范畴。现代人们越来越注重法理评价,即以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和国际法相关准则为尺度,用合法性来证明战争的正义性。因为现代国际法已从过去仅仅作为欧洲列强之间的法律,发展成为与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

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反映了国际社会所应遵循的道德底线或道德最大公约数。当然也要看到,国际法在强权面前实际上常常软弱无力,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为强权所用。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在合法性与正义性之间画等号。

既要尊重联合国,也要善于利用联合国这个大舞台来伸张正义,运用好法律武器,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2、坚持战争目的与手段相统一。

这主要体现为开战正义与交战正义的统一。所谓开战正义,即应遵循正当理由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正当目的原则(只是对不义行为的反应,而不应该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相称原则(诉诸战争带来的善远远大于由此带来的恶)和最后手段原则(只有在尝试了所有和平手段而无效后,才有权诉诸武力)等。

所谓交战正义,即应遵循限制原则(限制战争手段的使用,反对无所不用其极)、区分原则(要求在战争中区分军事人员和非武装平民、军事设施和民用设施)、保护原则(交战双方必须自觉保护战俘、平民和非敌对的第三国利益,保护文化遗产及宗教信仰等)等。

割裂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在现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论其有多么“正义”的理由,对平民滥施暴力,把平民作为其实现政治目的的“人质”,都是站到了反人类、反社会的立场上,必然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3、坚持战争动机与战争效果相统一。

战争是否正义,归根结底要看其是否促进社会历史发展。以此观之,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是与历史进步潮流相悖的。

以民族分裂主义为例,它背逆和平、发展、合作的世界潮流,不符合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历史趋势,有害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损于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碍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而是不合时宜的,没有前途的。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有分有合,但主流是统一。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已经融入中国各族人民的血脉之中,成为神圣的民族感情。坚决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必要时不惜动用武力,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完全是合理合法、合乎历史发展大势的正义之举。

4、坚持主权与人权相统一。

“人道主义战争论”是一些西方势力用人权理论为侵略战争辩护的理论。其理论基础是“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人权高于主权”是与现行国际法和国际行为准则相违背的。

实际上,西方国家常常在“人权”方面搞双重标准:一方面把自己摆在评判者的超然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国对其人权进行批评。

在此情形下,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实质上是主张西方发达国家有权干涉甚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对我们来说,讲人权,更要讲主权,国家的主权、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扩展资料

正义战争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历史进步的战争

看待战争性质要依据政治目的,看其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历史的进步。这两个标准的内在统一,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判别战争性质的基本尺度。

正义战争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战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战争区分为防御性战争和掠夺性战争两大类,认为为抵御侵略、反抗阶级压迫和异族统治而进行的战争是防御性的、正义的战争,反之则是非正义战争。

上世纪30年代,毛泽东也指出了帝国主义战争的非正义性,说帝国主义“在战争中,为了欺骗人民,为了动员舆论,战争的双方都将不顾羞耻地宣称自己是正义的,而称对方是非正义的。其实,这只是一种欺骗。

因为,双方的目的都是帝国主义的目的,都是为了争夺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的统治权,都是掠夺性的战争……这样的战争完全不是正义的。世界上只有非掠夺性的谋解放的战争,才是正义的战争。”

正义战争是促进社会历史进步的战争,不仅在于它代表了社会前进的方向,更在于它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在资产阶级革命战争尤其是无产阶级革命战争中有鲜明体现。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是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一旦革命战争推翻了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就会大大激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提高。

当然,社会历史是错综复杂的,在一定场合,先进生产力代表所进行的战争可能具有某种进步性,但并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如英国对印度的殖民战争和殖民统治。因为这“不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看,进步与正义总是要取得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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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7

是正义与非正义。

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主体依然是主权平等的各个国家,因此,国际法特别注重主权原则是有积极意义的。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被认为是国家对内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力;就国际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在。

扩展资料:

海牙法体系

以限制战争的手段和方法为基本内容;另一个是日内瓦体系,以保护平民、合法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为其宗旨。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主要体现为五大类国际条约,即有关作战规则的条约;有关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

战争法规包括的一般原则主要有:限制原则、相称原则、区分原则、保护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这些一般性原则不是基于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是建立在条约、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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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2-23
我觉得判断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唯一标准是能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