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属于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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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30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且收益归业主共有,是合法的。依据如下:
1、小区停车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小区规划强制配套设置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地、停车库,以及按住宅户数配置的车位,是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车设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区停车设施的征地费与建设费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的物业共有设施,包括业主依法享有的道路、绿地、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提供服务。
2、业主依法共享共有部分的收益应当有偿车使用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纳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业主是共有部分的实际投资人,还要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担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因此,小区车位应当有偿车使用,用于补偿全体住宅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合法、合理补偿全体住宅业主,能够减少后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小区停车设施提供现场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明确停车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依据《价格法》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按照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制定有关车位使用及收费的制度,要载明于临时管理规约,引导业主遵纪守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收费的依据,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也可能是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为小区停车设施提供现场管理服务,要借鉴前期物业服务的经验,也要纠正存在的问题。
相关问题见本号文章“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8-15
物业收取停车费用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 一般来说,物业有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合理的收取停车费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所有。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而非物业公司。
* 如果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物业擅自收取停车费,则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沟通,如果沟通未果,业主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物业收取停车费用需在合法范围内,并经过相关程序征得业主的同意。如果您对具体的停车费用问题存在疑虑,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业主委员会。
第3个回答  2022-02-12

      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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