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红军待遇

如题所述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老红军待遇很好。

电话、医疗等全部都由国家报销,其工资也是相当的高。  


国家对老红军们的生活、健康早有政策上的照顾。早在1979年,就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文件,要求落实“对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精神,要求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工资待遇问题予以重视。

当时的要求如下:

一、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上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报我们备案。

二、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并从今年一月起执行。其具体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三、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系指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

在老红军的身份认定上,国家也有严格标准。根据1979年《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身份被确认后,就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随着中国经济水平和物价的提高,老红军的生活保障、物质待遇也随之而提高。

2015年9月底,民政部发布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额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也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老红军不仅能得到经济上的照顾,也时常会得到地方政府、领导的慰问。

比如,10月14日,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在红军长征出发地长汀县南山镇中复村参观红军街,并看望慰问了已经100岁的失散老红军张成有。两天后,10月16日,陕西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胡和平就来到延安八一敬老院看望慰问了老红军,向他们致以崇高敬意,送去诚挚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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