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迟迟不开工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经建设单位催告后仍然不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通知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工期拖延索赔事项有哪些
工期延误可以索赔的费用:
1、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
2、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一)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二)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三)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四)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五)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3、_程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_的,是属于合同违约_为,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施_单位可以按实
4、际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如果是施_单位造成不能开_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施_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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