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长期闲置问题

如题所述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县审计局就该问题分析出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一是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缺失或滞后,监督问责机制形同虚设,导致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偏差,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二是资产底数不清。国有资产过去大多是分部门管理,甚至多头管理,部分国有资产变动记录不及时,导致账账、账实不符。在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在资产交接时仅依据产权证明或移交单位填报信息进行接收登记,实地查看少,重账面轻实物,对资产现状掌握不准确、不全面;
三是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资产管理主体及人员缺乏“主人翁”精神,未能主动履行管理职责,资产管理安全、规范及效益意识淡漠,导致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职责界定不清,形成管理漏洞和盲区。
为此县审计局建议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摸清家底。有关部门、单位应意识到资产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变“要我管理”为“我要管理”,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的转变。开展资产清理清查,摸清家底,全面掌握资产在用、闲置、效益和收益现状,建立完整准确资产台账,为管好资产打牢基础。
二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建立涵盖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监督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实现资产管理各环节有据可依,形成管理闭环。加大监督和问责力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
三要分类施策,有效利用。针对不同资产的特点,分类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盘活利用措施。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清理非法占用资产,追缴收益。采取调剂使用、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挖掘资产增值潜力,最大程度提升资产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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