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停止缴纳
医疗保险60天内(含60天),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2、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用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3、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用180天以上,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中断后未补缴欠费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