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谁提出的

如题所述

你好,您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给您做如下的简要回答,人权的提出者是卢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改革要求,包括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等内容。这是党的文件首次就人权保障法治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又体现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切实保障人权的改革努力。是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说人权立法保障是通过将应有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系,成为依法保护的对象,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在纸面上和条文中的各项人权具体付诸实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人权的实惠和温暖,因而它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那么,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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