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是否可以上诉

如题所述

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在一个民事诉讼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之后,是不可以上诉的,但是可以另行起诉。原告方在自己主动撤诉或者是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其民事诉讼之后,原告仍然有权利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人民法院是应当对其诉讼进行受理的。但是如果原告方申请的民事诉讼为离婚案件,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给予其诉讼以受理的。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人民法院准许检察院对其案件进行撤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前提之下,检察院如果再次提起公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当时撤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此案件还是可以提出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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