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6岁多点上幼儿园大班行吗?七岁多点读一年级,会不会有点晚

如题所述

可以了,孩纸都喜欢小朋友多的地方,只是我们大人老是箱把它绑在身边束缚他,让他也有自己的小伙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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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26
有点晚,最好是和自己同龄的孩子一起
第2个回答  2016-08-26
有点晚。。
第3个回答  2019-05-06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所幼儿园常抓不懈的工作。应该说,近年来各类伤害事故(包括意外事故 )已降到了最低限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阴霾”不期而至时,怎么办?据我们了解,当事园大多恪守 善意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一味退让,息事宁人,个别当事人家长爱子心切,纠缠不休,这客观上给事 故当事老师造成“有过错”的认识,从而产生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我们认为,在法律逐步健全的今天,单纯呼 吁理解于事无补,还需依法律办事。
在这次诉讼活动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不是随着幼 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发生事故,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问题,这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学理论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监 护人认为: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人是幼儿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幼儿园是一个教育事 业单位,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在专门章节里作了明确规定,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前 提条件作了严格限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第二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 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没有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 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 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是无法律依据的。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具有委托监护权
关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是否具有委托监护权的问题,有的同志甚至少数司法人员认为,幼儿入园后,对幼 儿监护职责已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幼儿园,理由是幼儿的监护人在客观上已无法实施监护了。笔者认为,持这 种观点的同志只看到了问题的现象,而未从实质上分析问题。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 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 尽相同。幼儿园的职责是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 育。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 理其进行诉讼。”两者相比,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法 定意义上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况且,幼儿的监护人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如 需变更,要经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 法,于法无据。
在园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按“过错原则”赔偿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依何种原则进行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只要幼 儿在园发生损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无过错,均应赔偿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其实这种不问事实、 不分是非曲直的“原则”,是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做法,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那么幼儿园究竟 依何种原则进行赔偿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 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 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关于如何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错误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或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于 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械的不当设置、使用给幼儿造成伤害,环境不安全给幼儿 造成伤害等等。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由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也有工作人员 无法预料、无法防止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就拿我园发生的这起事 故来说,教养员带领幼儿外出活动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并无过错,在队首带领,大声招呼队尾紧紧 跟上,组织亦无不当。在外出过程的一瞬间她是无法预料李某要背落某的。对这种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如完 全由幼儿园承担就违背了最高法院《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只 能由幼儿的监护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