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寸土寸金,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宝贝啊,可是我们村干部不考虑村民的利益,私自以低廉的价格将土地及其他承包给他人,签订的合同利益严重失衡。 村里有300多亩土地及鱼塘1985年以200元/亩的价格租给他人做鱼塘经营二十年,租金年付,2005年到期本应收回。但是都2010年了还是没收回,在这次在换届选举的时候村民强烈要求下查看原始合同,竟然在1995年在全体村民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村支书个人竟然私自把合同续签为“出让产权七十年,价格竟然还是200元/亩,年付”。,这样把集体土地视为私有随意租售,全体村民非常气愤,认为存在严重的舞弊行为。2006年承包人在原本应作鱼塘用途的土地上建起了厂房,并没有经过村里同意,村民认为更是违规行为请问懂法律的人事,这合同只有前村支书一个人签字是否有效,村民应该怎么办呢,村委会根本不管此事。这如果涉及到占地那么我们的损失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