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时权利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

如题所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扩展资料: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

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2-02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有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