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服役完后的出路?(详细点)

如题所述

自从七十年代末期军队设立志愿兵制度以来,志愿兵就成了军队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兵既非干部,也不是义务兵。那么,在部队期间一直参照干部待遇级别享受的志愿兵转业回地方工作后该享受什么待遇呢?根据国情的变化,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出台了一系列转业安置政策。但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些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已不适应甚至影响改革发展的方向,于是出现了现行仍然有效的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的矛盾,如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强调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与企业改制要改掉转业志愿兵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相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揭示了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在改革与现实生活中遭遇的尴尬,如不及时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案,将直接影响到国防建设,同时也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下面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力求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一、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与企事业单位改制文件相冲突问题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中小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纷纷破产倒闭,于是企业的干部职工被迫下岗,原有的劳动关系因企业改制而不复存在,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我们转业志愿兵回到地方安置在这样的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害”——单方面解除我们与企业间原有的劳动关系,置换了我们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然而,国家在制定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时就郑重承诺志愿兵转业必须确保妥善安置,且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正因为有这样的政策,作为正常思维的人,我们从奉献和现实出发才愿意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留在部队改志愿兵,继续为国防事业作贡献。现在,各个地方推行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我们转业志愿兵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国发[2005]23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可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还在执行与现行有效的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企业改制文件,这不仅导致我们失业和生活没有保障,而且也造成政府因政策之间的冲突而违约。这种“政策打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失信于民。二、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导致兵员大市的地方政府无法承受大量安置任务问题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规定,志愿兵在驻地找对象结婚,只要结婚满两年的,志愿兵可在女方所在地政府得到安置。这种安置政策表面上没有问题,也符合人性化的要求。但从现实发展情况看,它已经带来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兵员大市的地方政府无法承受大量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因为兵员大市的地区并非经济发达的地区,那么欠发达的地区往往又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少的地区,实际安置的能力较弱。而转业志愿兵安置实行的是指令性安置,接受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被安置对象。于是,这些接收单位就形成了不成文的惯例:不管是否能妥善安置,主管单位先从民政安置部门接收档案,而后再在系统范围内慢慢安排上岗,稍好的单位等上大半年才可安排上岗,较差的单位安排上岗要等上一年半载的时间。所以,在兵员大市的地区出现假安置、悬空式安置、安置不到位的现象非常普遍。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地处A省的江南重镇,军事要塞,驻扎副师级以上的部队五个,正团级部队多达十几个,相当于一般地区的五倍。而该地区在A省经济发展中又排在靠后的位置,可每年接收安置转业、退役人员又是其他地级市的五至八倍。据调查,该地区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现在有40%以上是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很难安排到政府机关工作。据说不少政府部门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因为没有编制的原因而无法向外招考。面对这种状况,该地区的大多数转业志愿兵就只能安排在企业工作。目前该地区国有企业正常运转的已是廖廖无几。那么,出现这种状况的深层次问题可以归结为:有些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顾此失彼,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式应当是转业志愿兵安置的责任由国家军费中支出,实践证明,过去由地方政府承担转业志愿兵安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现在转业干部实行的退休制度就比较科学。我们现在已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中央可采取对兵员大市的地区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当前存在的矛盾。三、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一,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为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二,志愿兵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之一,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他们大部分在部队服役十三、四年,从十八、九岁入伍到三十几岁才转业,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军队,献给了祖国,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所以,志愿兵在转业后理应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安置。正如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役十年以上的志愿兵应与政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把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行为看作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只不过是合同主体中国家机构的“军队”变更为“政府”来负责合同的实施。现在因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造成许多转业志愿兵纷纷下岗、失业,合同暂时中断,无形中政府成了“违约”一方,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新的政策对失业转业志愿兵实施补偿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树立政府讲诚信的品格。具体上讲,对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无论是因企业关停倒闭造成安置未到位或下岗的,还是企业改制造成失业的,党和政府都应该对他们负责,当务之急要么给他们岗位,要么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原则,给他们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办理退休为止。其次,自从军队设立志愿兵制度以来,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一直参照干部享受待遇,现在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干部国家已经对他们给予生活保障,那么,同样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为什么不能享受企业转业干部的待遇呢?所以,我们要求比照企业转业干部得到生活保障是有历史源远和符合中国政策现状的。如果国家对我们失业转业志愿兵采取不理睬态度,那显然是显失公平的。综上所述,现行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至今没有宣布作废,其法律效力仍然有效。国家政策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党和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行为,现在随着国家形势发生了变化,政府违背当初制定政策时的公开承诺行为,政府就要为其之前出台的政策负责。那么,我们的党和政府现在怎么负责呢?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强调落实我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虽然解决了一点问题,但我们认为只是个权宜之计的文件。因为我们失业转业志愿兵这个群体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当时在部队学到的技术到现在已被淘汰,目前又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关键是这两个文件没有解决当前以至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况且上述两个文件在地方政府又大打折扣,很难落实到位。因此,党和政府应尽快出台新的根本性保障生活出路的文件,象解决企业转业干部那样解决我们失业转业志愿兵的生活保障问题。也许,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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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9
退役后自己找工作,政府也会搞些活动为退伍军人搞工作,但人多岗位少,很难找到的,我认识的人都是自己出去打工去了
第2个回答  2021-01-16

义务兵到期后,是退伍回家,还是应该转士官?

第3个回答  2013-11-19
留转和回地方找工作!
第4个回答  2013-11-19
回家接着当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