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份合同是这样写的: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得到乙方同意。但是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本来这一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是买卖不破租赁。但是对方是个法盲,他害怕如果我作为甲方把房产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会违约,把他赶走,造成他的生意损失,所以要求在上面加了一句“该当然甲方不履行义务时,原甲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将来我在承租者租赁期间,想转让给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成为当然甲方后违约,我也要承担责任吗?这不是侵害了我物权转让的权利吗?应该怎么写好?
为了符合对方的要求,假如我改成以下这样可以吗?如果发生第三方真的发生违约的情况,我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此外,原甲方和当然甲方双方应按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买卖不破租赁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乙方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追究原甲方和当然甲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