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申车辆应保存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
  《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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