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我国立法三原则,这是所有的法律都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一、基本社会保障立法原则是什么(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和享受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保险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公民个人来讲,当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社会保险金时,他居于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取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时,个人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保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但对衣、食、住的需求是最基本的。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所能满足的也主要是这一层次的需求。这一方面受制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待遇标准过高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如果社会保险的标准过高,就极易导致效率的损失。(三)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其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制度尽可能多的扩及到所有公民。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保险法》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就目前来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较为严重,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保障覆盖面仍较低,社会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仍有较大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基本社会保障权的平等。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但我们仍要看到,社会保障覆盖的不平衡,人为地造成了中国公民实现的社会保障权的不平等,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二、民法总则包括哪些立法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基本社会保障立法基于其立法的目的有其独特的立法原则,比如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原则兼顾了基本社会保障立法的目的又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