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原由有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具体来说:
1、原因:
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
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
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
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
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
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
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
⑴没有法定依据;
⑵违反法定程序;
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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