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提升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质量认证合作,本条例应运而生。


认证,指的是根据产品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并颁发证书和标志,以此证明产品的符合性,这是本条例的核心概念。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有权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部分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进口或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类型。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而合格认证则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获得认证的产品,除了要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常规检查外,其他方面的检验可以豁免,享有享受优质优价、优先推荐为国优产品等优惠政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直接设立或授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认证委员会则具体负责认证的实施工作。




扩展资料

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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