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最晚申请时间

如题所述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五日内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织仲裁庭。如决定不受理,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需提交答辩书及相应证据。未按时提交或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诉,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依照规定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