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城镇开发边界既可以是有意识地保护城市所处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控制城市发展的"刚性"边界;也可以是合理引导城市土地的开发与再开发成为引导城市增长的"弹性"边界。有的城市把各个部门管理下的控制线采取“多规合一”手段,合并出“最大公约数”,划定“生态控制线”,并且与城镇开发边界二线合一,厦门的做法就是这样的。有的城市,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规衔接为基础,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扩展边界,就是允许建设区,加上有条件建设区作为具有一定规划期限的城镇开发边界,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1.2倍左右(或者不超过规划期内增量建设用地规模的20%) 由此来控制量。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第四项 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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