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按以下标准统一扣除: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和兄弟姐妹每月分摊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孩子去世的外祖父母。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