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定密责任人通常是

如题所述

法定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
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的两类人员,即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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