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中有的属于公职人员,有的只能被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大类人员,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有关人员,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的,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其他人员,但不属于公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