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转私是违法的。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是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
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
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
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