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如题所述

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发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不得推诿、搪塞患者投诉。

依据办法,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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