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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按照国际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重,中国的老年人越来越多,所占人口比例也越来越高,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65岁)占总人口比重8.9%;2011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达9.1% ;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达9.4%。截至2014年底,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4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
国家统计局2020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占总人口的12.6%。 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面临着养老、医疗以及精神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值得各界关注。
既然是养老服务,百首先应满足“老年人”这个标准,也就是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可分为部分自理、半自度理和完全不能自内理,要看老人的进食、洗漱清洁、活动度、大小便是否能够自己完成等方面的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礼记·王制》,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这说明西周规定按年龄大小由地方或国家分别承担养老责任,在政策上,不仅中央要负责养老,地方也要负责养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是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够自己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我国首次“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人。
预计到2015年,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恺悌介绍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的余寿中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