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抓错了人,而且造成我的损失,他们应该赔偿吗?

我是一名工程师,在2010年4月25日去贵州省铜仁市出差,当晚在当地一家宾馆住宿,第二天坐车前往贵阳时,在大巴上被铜仁市市中派出所的警察抓走,而且当时他们并无出示任何证件就搜我身,带回派出所以后,就把我拷上了,拷了10分钟左右,期间并没有任何询问,然后跟我说,是宾馆输身份证号码时输错了,然后报警说我是全国通缉犯,这是个误会。然后他们就催我赶快走,还要赶去往贵阳的大巴。整个过程差不多有20分钟左右,这期间,他们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任何道歉的话。而且我在返回贵阳后,发现自己的几张发票不见了,我曾打电话询问发票的事,但是他们没有任何表态,而且推脱他们忙,就挂电话了。我想问一下各位,这个损失可以让他们赔偿吗?还有他们不出事证件就搜身,抓人属于违法行为吗?
最后,我要说的是,个别警察素质这的很差。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抓我,我是在回到车上以后,车上的人跟我说的,说我是通缉犯,说我是贩毒的。我可以投诉或者起诉他们诽谤,侵犯我名誉权吗?(我不知道是警察说的还是宾馆的人说的,因为当时是宾馆的服务员带警察去车上指认我的。如果说是宾馆的人跟车上的人说的就起诉宾馆)
希望懂法律的给我指点一下。

可以要求赔偿,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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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3

可以赔偿,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扩展资料:

相关赔偿法律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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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3

如果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抓错并且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如果在抓人时没有出示证件的,是属于违规行为。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如果没有以上任何一条行为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扩展资料:

此类情况应该及时要求赔偿,而且还要道歉。所以碰到此类情况的,一方面要调查清楚,涉事民警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并严肃追责,同时要从制度上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拘的,属于违法行政职权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公民因警察抓错人而在名誉和工作上的损失该找谁弥补,不该成为一个大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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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3-23

第4个回答  2010-05-01
你可以向它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发票这种东西,一般不再实际损失行列。所以你告了也没用。
以后要有公民的权利意识,警察办案首先要敬礼,然后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