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安全责任清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水务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汛论证制度,按规定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县管和代管的重要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排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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