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无效的区别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无效的区别如下:
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通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行政行为废止是指使行政行为自废止时起无效,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废止前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在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无效;对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废止。因此,在处理行政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和无效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是行政法中常见的两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二者在效力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