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所谓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的各种情形。一般而言,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可能与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证据留存意识或者客观上证据灭失有关,但是司法机关不作为、司法救济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的败诉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除了刑事案件需要我国公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外,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都是由原告方举证的,法庭的庭审非常注重证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三、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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