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企业的性质如何?

您好,看到您问过这个问题,最近我们公司也想进行利润的再投资,想问一下您是怎么操作的,可以吗?谢谢!

我以前的公司就是这样的。投资后的企业性质属于内资企业,另外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是可以有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部门,主要是外经委。财政局、税务所等单位。去你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局问问就可以了。这种大事,最好找个咨询公司帮你们做,自己做要跑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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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2
这个也可以有两种情况,关键看你企业怎么运作

1、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再投资,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2、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再投资,所投资企业仍然是外资企业。税后利润是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当于外方投资的现汇。

一般以第二种的居多,因为可以享受外资待遇,还可以退税。

再投资的主要审批部门是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部门的批复是税后利润等同于现汇出资的证明和验资依据。

审批也很简单,只要完税了,有完税证明,该提取的盈余公积提取了。其余的就是外方税后利润再投资确认书、审计报告、商务部分批准所投资项目成立的批复等等。
第2个回答  2015-12-24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为中国的企业法人,但其在境内投资还是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故如需设立贸易公司需要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外经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如果投资低于25%,工商管理机关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另外,即使是投资到中西部的情况下,也不是作为“外资公司”而仅仅是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这两个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再投资,不需要经过审批(与真正的外商投资不同),而仅仅备案即可。对于限制类的需要审批。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结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