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项:
行政乱作为。
事实与理由:
在2007年3月与武汉市志伟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志伟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仲裁字(2007)第16号裁定,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陂民一初字第231号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武民商终字第995号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鄂民申字第395号裁定,本人认为以上四被造的工作人员在断案的过程中枉法裁判,具体如下:
1、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形下,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庭审中我已向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出示了志伟机械公司向我下发的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形下认定志伟机械公司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
2、黄陂区人民法院无任何证据的情形下认定志伟机械公司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武民商终字第995号判决的第3页第12行写明“本院另查明,志伟机械公司为肖旭冲缴纳养老保险至2007年7月”,据此认定志伟机械公司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
该证据未经质证。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鄂民申字第395号裁定中依然以志伟机械公司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至2007年7月为由认定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在裁定第2页第2行写明:“原审判决未查明志伟机械公司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级养老保险额的问题”,本人认为这个最重要的事件不查明关于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的认定不能成立。
如果人民法院执意不查明养老保险的缴纳问题,同时志伟机械公司未能证明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适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案卷中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志伟机械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判决前缴纳。类比证人旁听庭审后所作证言不能作为庭审依据,在此道理相同。另一种理由是: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志伟机械公司不缴纳养老保险,我有充分的理由告他。
关于志伟机械公司2007年3月31日下发通知是内部管理制度的认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法官无视本人的主张,认定志伟机械公司胜诉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5、在原一审法院判决后,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志伟机械公司在收到上诉状后知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瑕疵,伙同原一审法官刘芳更换了案卷。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后查案才发现案卷被更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中对案卷重新答辩,并要求法官调查。在做笔录中,我再次指出案卷被人更换并要求调查,金莉萍法官要求书记员将我的言论删除。
在上诉状中我指出工资表显示工资从2005年至今未支付。之后工资表突然间变成所有职工的签名笔迹相同。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一审法院案卷中的证据全变成不可鉴定的复印件,其中工资表上所有职工的签名笔迹相同。在申诉状中我要求笔迹鉴定,承办法官对此居然置之不理,还依据这份工资表作出了“工作期间志伟运输机械公司按肖旭冲出勤情况按月实额发放了工资”的认定。
本人认为:所有职工的笔迹相同是不可能的。原一审案卷中志伟机械公司的证据全变成无法鉴定的复印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应该对此查明真相。如果不查明真相,就应当分清责任,很明显这是原一审法官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造成的。本人无义务承担它人的过错。
6、黄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志伟机械公司按月实额支付了工资的认定无证据。
法律规定关于工资的争议由用人单们举证。黄劳仲裁字(2007)第16号裁定中无志伟机械公司举证的记录,我很想知道认定志伟机械公司按月实额支付了工资的证据是什么。
这是我向检察院的举报全文 ,要看判决书才能了解全部,现在最困难的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不受理”,还有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哪个单位现在已经在破产清算。
我告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回复;
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后案件转交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之后又转交到湖北省人民法院,之后就没下文;
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年过去了也没回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去了好多次, 他们看都不看。